《鋼鐵燒結、球團工業(yè)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
(GB 28662-2012)修改單
一、將4.9條內容修改為: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6%,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%,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(1)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,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。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,不得稀釋排放。
二、刪除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。增加5.8條,內容為:現(xiàn)行國家污染物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(fā)布的國家污染物監(jiān)測方法標準,如適用性滿足要求,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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